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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放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女,因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放火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宇、代理检察员刘亚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王x因情绪失控,产生轻生念头,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南张家宅X号三楼其暂住处,用打火机点燃屋内衣物,引起燃烧,意图自杀。后因无法忍受浓烟而爬向窗台时,不慎坠楼,屋内火势被随后赶来的房东张某某及邻居破灭。经鉴定,火灾造成物损共计人民币219元。被告人王燕在坠楼处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有关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照片、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110接警登记表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燕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泰忠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杨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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