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唐XX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x雪佛兰轿车沿上海市青浦区X路东侧的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浦仓路X号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撞击在前方同车道内同方向骑自行车至此的被害人卜毛毛,致使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XX驾车逃逸,后被害人卜毛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唐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卜毛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XX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且已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卜毛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杨某某、陈某、谢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和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唐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据此,对被告人唐XX予以减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唐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审判长姚丽萍
审判员张琳琳
代理审判员王剑影
书记员张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