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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诸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第三人某街道公益服务社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在某街道社区保障服务中心工作。

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明霞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9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诸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0年9月9日追加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0年9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诸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第三人某街道公益服务社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由非正规就业组织某街道公益服务社输出到原告处从事保洁工作,被告的报酬是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也是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来缴纳的。2009年8月11日,被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作为用工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被告系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员工,按照规定不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1,320元。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仲裁结果,要求原告按照仲裁结果支付款项。被告不清楚自己的派遣情况,被告认为自己是和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认为报酬由原告支付,且发生工伤事故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之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故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人述称:原告和第三人签订劳务协议,第三人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三人将被告派遣至原告处工作。第三人无劳务派遣资格证书。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被告于2002年4月进入原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一份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保洁科担任道路清扫工作。2009年8月11日,被告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2009年9月27日,被告发生的事故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上写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均为原告。2010年4月16日,经原告的申请,被告伤情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鉴定结论书上写明单位名称为原告。被告在原告处实际工作至2010年5月。

另查明,原告是由青浦镇清洁所更名而来,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是由青浦镇公益服务社更名而来。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于1999年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有效期至2011年。被告由青浦镇公益服务社办理了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3月20日的招退工登记,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为被告办理了2002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21日的招退工登记。被告的社会保险费先后由青浦区非正规就业服务中心青浦镇分中心、青浦助力开业服务社、某街道公益服务社缴纳。

再查明,被告于2010年6月7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0年8月6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不服裁决,遂诉诸某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通知及批复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三方当事人就被告是与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被告是某街道公益服务社的员工。2002年4月被告由非正规就业组织某街道公益服务社输出到原告处从事保洁工作,由原告将劳务收入打入某街道公益服务社的账户,某街道公益服务社出具收据,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为被告发放劳务收入、政府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原告提供证据:1、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与原告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两份,期限分别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证明被告是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派出到原告公司工作的。2、某街道公益服务社和被告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两份,期限分别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面被告的签名是被告的亲戚张某代签的,证明被告和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的贷记凭证、收据联及临时工工资表一组,证明原告将被告在内的派出人员的劳务收入打入某街道公益服务社的账户。4、城保账户变更信息,证明2006年11月开始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5、某街道公益服务社人员名单,证明被告是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派至原告处工作的。6、2003年12月至2010年4月公益性劳动组织享受岗位补贴人员工资单一组,证明发给被告的工资中岗位补贴和缴费补贴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支付给被告,劳务收入是由原告支付给某街道公益服务社,再由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打入被告卡内。7、张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是受被告的委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的。

被告对证据1和证据2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认为证据2上的签名不是被告的,张某也没有得到被告的授权签订该两份劳动合同;对证据3中贷记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面用途没有写明划的是工资。对收据联及工资明细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看出是为被告缴纳保险;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被告表示不清楚。对证据7,被告认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了被告的授权来签署劳动合同书。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认为:2002年4月被告即进入原告公司工作,担任保洁工,被告和原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被告提供证据:1、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上面均写明用人单位为原告,证明原告是被告的用人单位,原告出面为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时明确表示被告是某街道公益服务社派遣至原告处工作的,且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实际用工单位。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份合同签订于2007年,这份合同被2009年被告与某街道公益服务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替代了,且2007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是原告公司改制时每个部门抽一个员工签订的。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称2010年5月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工伤无法继续工作已经终止,原告要求被告离职,被告就自行离职了。原告称原告没有主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0年5月被告工伤后,被告的儿子至原告处口头表示不再上班,原告在2010年5月为被告办理了退工手续。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时,依法应当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虽被告的用工登记信息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均由第三人办理,但此行为均为原告和第三人双方行为,被告对此表示不清楚,且仅以此无法认定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且第三人也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上岗协议书上的签名系张某代签,被告对签名不认可,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张某系受被告的授权签名,故本院对第三人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上岗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现被告和原告签订了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的劳动合同,被告也实际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也为被告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因工致残7级,现原告认为被告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0年5月解除,故原告应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支付被告2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71,3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71,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拘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审判员夏明霞

书记员李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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