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晔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陈志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