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5月26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XX,沅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户籍所在地为(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李XX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王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承担小孩生活费每月300元,于某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XX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