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收取法律文书及赔偿款项。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所(略)。
被告某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在益阳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某,益阳中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进行庭外和解、参与调解等。
本院2011年11月21日受理的原告姚某与被告曾某、某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其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审判员郑某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