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XX,男。
申请执行人马XX,女。
被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付X,男。
2011年9月8日邵XX、马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李XX外出,工资已被另案申请人刘X申请冻结,本院接受申请人邵XX、马XX申请已于2011年12月29日依法将付X的工资冻结。此案已在执行中,并告知申请人。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郭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