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XX,熊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2011年8月19日受理x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1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给付义务之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XX在履行双方协议期间,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