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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XX,熊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2011年8月19日受理x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1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给付义务之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XX在履行双方协议期间,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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