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44岁。
被告曹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诉被告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址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7元,减半收取1888.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姚荣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