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在上海承包一个栽树的工程,原告负责在沅江将树装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共计148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支付原告14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在上海承包一个栽树的工程项目,雇佣原告在沅江负责将树苗装车,同年9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周某栽树苗的工资款14800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笔工资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14800元给原告周某;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被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