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本院在执行城固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对城固县医院作出的城公消行决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法院协调,被执行人交纳了罚款3万元,自动履行了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迎春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洪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