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6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子明,许昌市高桥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史某岭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袁庄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子明、被告袁庄村委会的负责人史某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1999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承建陈庄学校教学楼协议,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施工方。后被告方违约不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工程处于停建。2008年6月14日双方代表协商后进行了结算,被告方承认欠原告债务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债务x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庄村委会辩称,建学校的工程款合同约的是x元,后又追加x元,约定由被告和陈庄村、儿马张村平均承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x元,余款村里无钱,政策又不准许向群众收钱,所以没付。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6日被告临颍县X乡X村委会、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共同与原告史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陈庄村学校教学楼,工程总量523平方米,工程总造价x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先行垫资x元,然后分期按比例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建设,施工中2000年2月份经合同双方商定又增加工程造价x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工程主体完工后,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停止施工至今。2008年6月14日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庄、儿马张、三村与石桥乡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陈庄学校施工合同中,总计本村承担债务伍万参仟元,已付壹万肆仟元,下欠施工单位债务参万玖仟元。该证明上被告未加盖公章,但庭审中被告对该证明无异议。同日被告又填写“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一份,写明债权人为原告史某某,债务实际余额x元,群众代表、党员代表、村支两委、现任校长在该表上均签属有姓名,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后原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袁庄村委会欠原告史某某x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自己填写的“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及出具的证明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其填写的债务自查表和出具的证明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锋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