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顾某某所有,被告顾某某支付给原告钱某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款项于两年内付清。此后,因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房屋补偿款,余款至今未能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53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顾某某所有,原告钱某某于2010年2月24日前迁离上述房屋;
二、被告顾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钱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钱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前配合被告顾某某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2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沈向阳
书记员杨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