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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xx国际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光纤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xx国际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工业园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光纤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镇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价值总额为x元的空调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一笔货款x元,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笔x元,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投入使用后支付第三笔x元,验收合格正常使用12个月后支付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被告安装、调试设备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货款x元,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及支付利息x.60元。

被告辩称,结欠货款属实,现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光纤通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苏州xx国际空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4元,减半收取后计165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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