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重庆环保工业设计院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吴建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第X层X座。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人(原审被某):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XX号国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红,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丽江黑白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X区X路黑白水旅行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和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庆红,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迪庆卡瓦格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县X镇X街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