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朱某与被某诉人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之旅公司)、被某诉人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国旅)、被某诉人丽江黑白水旅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重庆环保工业设计院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吴建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第X层X座。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人(原审被某):云南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XX号国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红,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丽江黑白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X区X路黑白水旅行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和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庆红,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迪庆卡瓦格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县X镇X街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