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康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海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