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张立强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