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白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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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鹏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