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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楚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陵县X镇企业局退休职工,住高陵县饮食服务公司家属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楚x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楚xx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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