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到内乡X镇房管所工作,1999年任内乡X镇房管所副所长,2005年至今任内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内乡X镇政府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征收灌涨镇X组农用地13.6亩用于招商引资项目未成,2010年10月29日灌涨镇政府又将该宗土地作价78万元卖给灌涨镇X村民杨某某,杨某某将78万元上缴乡财政所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房,在建房过程中,身为内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抓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符某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某是否具有有效审批手续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杨某某非法占用该宗土地并违规建房,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符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内乡X镇政府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征收灌涨镇X组农用地13.6亩用于招商引资项目未成,2010年10月29日灌涨镇政府又将该宗土地作价78万元卖给灌涨镇X村民杨某某,杨某某将78万元上缴乡财政所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房,在建房过程中,身为内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抓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符某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某是否具有有效审批手续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杨某某非法占用该宗土地并违规建房,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符某供述、证人袁某某、陈某、杨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张某证言,身份证明、土地出让合同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法律法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旺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