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初龙,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