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XX汽修厂聘用人员,住XX市XX区XX路。
委托代理人刘XX,XX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湖南X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XXX公司偿付周XX因伤致残的各项损失x元;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5095元,二审诉讼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合计7642.5元,由周XX承担1505元,由湖南XXX公司承担6137.5元;
以上二项赔偿金及诉讼费共计x元,由湖南XX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周XX;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虹
代理审判员袁胜
审判员王壮农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