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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X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XX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XX汽修厂聘用人员,住XX市XX区XX路。

委托代理人刘XX,XX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湖南X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XXX公司偿付周XX因伤致残的各项损失x元;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5095元,二审诉讼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合计7642.5元,由周XX承担1505元,由湖南XXX公司承担6137.5元;

以上二项赔偿金及诉讼费共计x元,由湖南XX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周XX;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虹

代理审判员袁胜

审判员王壮农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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