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人,住(略)。
原告雷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嘉禾县人,住(略)。
原告雷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雷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登,湖南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安全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广场日月路X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附X楼。
负责人陈某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人,住(略)。
被告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桐梓坪X号。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与被告陈某丁、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陈某己、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888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26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公司赔偿4636元,由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11386元,由被告陈某己赔偿244元,以上款项于2012年3月16日之前履行完毕。
被告陈某丁、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原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陈某己各承担30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周小平
人民陪审员夏红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