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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以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周益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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