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以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审判员周益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