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株石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略)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原告刘某、唐某诉被告(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唐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唐某承担。
审判长吴登高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王均明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