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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唐某诉被告(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株石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略)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原告刘某、唐某诉被告(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唐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唐某承担。

审判长吴登高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王均明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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