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X某,农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X某X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1年X某X某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XX某XX某,原告X某再次复诉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X某对其个人衣物表示放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X某提出离婚,被告XX某意;
二、原告X某一次性给付被告x元人民币;
三、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O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