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31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期限为2个月。同时,双方约定至2011年12月偿还不清本息,被告愿以房子和车子抵债。经催收未付,且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致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本金31万元及利息38412.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事实未予否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向原告XXX借款31万元,到2012年12月底止,本息共计欠原告364806元,被告XXX、XXX承诺在2012年3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
二、如被告方未及时还清借款本息,至法院执行;
三、本案的诉讼费6569元,减半收取3284.5元,由被告XXX、X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建平
审判员杨德和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