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法定代表: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XXX
镇长: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副镇长,特别授权)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XXX诉称:被告XXX在我XXX信用社于1997年2月2日借款3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借款,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借款30000元,自愿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XXX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