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被告横山县粮食局,住所地横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于2008年6月25日以5.1万元公开竞买的方式买到了被告的下属单位原横山县双城粮食收储公司不动产,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履行了相关手续。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移交不动产。致使买卖标的物围墙垮塌、房屋内地板砖被盗,门窗被撬,铺院砖丢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三万余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愿与原告积极协商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横山县粮食局于调解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甲买卖标的物横山县双城粮站不动产受损费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