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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许永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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