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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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许永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