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武功县XX路。企业代码: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生,武功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XXX,武功县司法局XX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X月生,武功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XX,男,汉族,XX年XX月生,中国XX军第XX厂职工,住该厂福利区。
第三人XXX,男,汉族,XX年X月生,中国XX军第XX厂职工,住该厂福利区。
原告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X第三人XX、XXX追索赔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能到庭。第三人XX、XXX经本院传唤,拒绝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X月X日XX驾驶陕DSXX号出租车沿XX线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XXX(第三人XX之妻)死亡、XXX受伤,XX在本次事故中作为主要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有重大过失。事后,第三人起诉要求二被告及原告承担责任。经武功县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审理并判决:由XXX赔偿第三人x.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和赔偿x.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XX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和本案原告负连带责任。至今,原告已经因本次事故支付110000元。状诉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偿付原告为第三人(XX、XXX)垫付的各种赔偿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原告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在清偿完全部赔偿款之后方可行使其追偿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功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XX
审判员:屈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