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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美丽与华如俊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荣a,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a与被告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a及其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华a及其委托代理人荣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华b。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增长,矛盾越来越多。被告经常寻事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其对家庭不关心,对孩子不爱护,不尽父亲与丈夫的责任,双方感情越来越淡薄,已实际分居二十年多。尤其是在今年三月被告退休后,更是对家庭不管不顾,甚至在外面结识了第三者,更严重的是在双方发生争吵、女儿劝阻时竟然对女儿动手,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对其彻底失望,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被告华a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由如下:一、双方结婚时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所述被告对家庭不关心,对孩子不爱护不是事实;二、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婚后二十多年双方没有什么矛盾,也很少发生纠纷,2010年3月被告退休后,原告因被告的一笔补偿费用与被告发生过几次争吵,但均限于口角,没有彻底破坏双方的感情,原告称双方分居十年,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三、双方均已经退休,现正是安享晚年的时候,现在虽然有些矛盾,但感情没有破裂,具有和好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华b。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之后双方因家庭事务逐渐产生矛盾,原告怀疑被告存在婚外情,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汪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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