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花石水泵厂,住所地,湘潭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厂厂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县人,住(略)。
原告湘潭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花石水泵厂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潭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花石水泵厂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卢为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