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1,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9日以其与被告欧某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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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