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益阳通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的益阳通惠实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壹佰玖拾万元整给益阳通惠实业有限公司了结本案,余款益阳通惠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执行费30500元,由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2012年2月24日,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壹佰玖拾万元至本院帐户,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已将壹佰玖拾万元转交益阳通惠实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益阳通惠实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钧
审判员田宇山
审判员鲁毅东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