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某门诊部,住所地(略)。
负责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略)某门诊部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略)某门诊部参加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略)某门诊部医疗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给予原告张某经济补偿650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