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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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第某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该公司法务工作者。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交)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通知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作为第某人参加诉讼,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谷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某公交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第某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11年3月1日下午6时某,唐某骑电动摩托车行驶至马王堆路X路地段时某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马诚稹驾驶的牌号为湘x的公共汽车撞翻。后唐某被送往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唐某左肘开放性外伤,左肱骨踝上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桡、尺神经组织损伤,左肱骨断裂,左肘皮肤大面积撕脱伤。该起交通事故由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负责处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马诚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长沙市星城司法鉴某中心鉴某,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公交仅支付了前期医药费85587元,唐某多次找某公交协商,均遭到某公交无理推诿,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承担医疗费7121元,误某49438元,护某7486元,残疾赔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60元,交通费724元,营养费1000元,司法鉴某用400元,财物损失费2500元,共计106061元。二、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公交辩称: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度医疗和过高报损失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确定损失。唐某部分医疗损失情况没有事实依据,精神损失费和误某、财物损失费不应由某公交承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判决。

第某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辩称:一、鉴某、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二、如果本案肇事者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处投买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形,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对本案原告提交的长沙市星城司法鉴某中心鉴某文书存在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一周时某确认是否申请重新鉴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下午6时某,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沿马王堆路由南向北行驶,恰遇某公交驾驶员马诚稹驾驶牌号为湘x的公共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公共汽车右侧与电动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根据(略)交警大队长公交芙(2011)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某公交驾驶员马诚稹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治疗。

唐某于2011年3月1日至同年7月15日、2011年9月5日至同年9月11日两次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1日至同年7月15日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85587元已由某公交垫付;出院医嘱包括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2011年9月5日至同年9月11日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5784元由唐某自某垫付。期间,唐某还在湖南省人民医院、长沙市中医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959.5元。2011年8月24日,长沙市星城司法鉴某中心对唐某的伤残程度及拆除内固定费用进行鉴某,结论:被鉴某人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拾级伤残标准,拆除内固定手术费用建议参考长沙市中医院收费标准或以实际发生的拆除治疗费为准,术后休息四周或遵医嘱。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唐某系金苹果市场某百货33-X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小百货的零售。

湘x公共汽车登记的车主为某公交,马诚稹系该公司司机。某公交向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某、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某、被保险人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户籍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长公交芙(2011)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沙市星城司法鉴某中心长星司鉴某(2011)第X号《交通事故司法鉴某书》、病某、住院病某记录及发票、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公交的驾驶员马诚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唐某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马诚稹是造成该起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马诚稹系某公交的司机,且湘x公共汽车登记的车主为某公交,故马诚稹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交承担。某公交已向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唐某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①医疗费,2011年9月5日至同年9月11日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5784.4元,另有在湖南省人民医院、长沙市中医医院的门诊医疗费959.5元,医疗费合计6743.9元;②残疾赔偿金,唐某系城镇户口,由于其起诉时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其主张按2010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的标准计算,现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已经公布,故应按照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的标准计算,为37688元(18844元×20年×10%);③护某7486元(一般酌情60元/天×142天=8520元,现唐某仅主张7486元,应予支持);④住院伙食补助费4260元(30元/天×142天);⑤误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条第某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但根据唐某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批发和零售行业的年平均工资(27828元)计算其年收入较为适宜,应为13418元(27828元÷365天×176天);⑥营养费,本院根据唐某的伤残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⑦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500元;⑧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⑨司法鉴某400元。综上,唐某的损失共计75995.9元。唐某主张的受损衣物,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唐某要求某公交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合法,本院在审核认定的金额75995.9元内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也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的赔付责任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某、交通费、误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092元。

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03.9元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鉴某400元,共计1903.9元由某公交自某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第某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某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八条第某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三)项、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唐某赔偿款1903.9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唐某交强险赔偿款74092元;

三、驳回唐某对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7.5元,由长沙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某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某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某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某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某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某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某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某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某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某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某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某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因生命、健某、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某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某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某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某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某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某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某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某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某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某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某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某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某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X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某、直辖市X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某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第某款自某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某权、身体权;

……

第某条第某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某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某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某、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十六条第某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某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某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某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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