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12月2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0年1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获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耀旭、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9时许,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冯永学、于孔武在大新庄乡派出所民警李成现、于名运配合下到大新庄乡X村传唤违法行为人张琴,民警对张琴依法传唤时,遭到张琴丈夫赵志峰(在逃)阻挠,导致琴脱逃。当民警把赵志峰带到面包车上,准备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时,在大新庄乡X村和东刘村交界处桥上,被告人张某某(张琴弟弟)手持杀猪刀威胁民警放了赵志峰,赵志峰下车后手持铁叉也对民警进行威胁。遂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赵志峰趁机逃离现场。
另查明:张琴殴打谢玉涛轻微伤害案件调解处理完毕,赔偿谢玉涛已到位。警车被损坏的一扇玻璃也已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张XX、李XX、冯XX、于XX、于XX、和XX、吴XX、张XX等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获嘉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现场图以及照片;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0年4月9日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