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系李某之长子。
被告黄某,系李某之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22日以与被告黄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