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经济损失1203.54元。被告人汪某不服,以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马洪涛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