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
上诉人林某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新成立的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林某认为北京市X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宣武住建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许可证。但宣武住建委已于2010年6月21日针对林某作出宣住建裁字(2010)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林某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林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汪某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