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的(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