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刘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郑州市中原区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为原告办理缴纳养老保险(1992年11月以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1995年元月以来的);3、请求支付生活费(从2009年1月开始以每月275元支付至支付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银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