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郝某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
原审被告郝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郝某甲,系郝某乙父亲。
上诉人郝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代理审判员高玮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