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决婚生子魏某某变更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500元支付自2005年3月3日起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现查明,1999年1月9日原、被告在平潭县X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魏某某,2005年3月3日双方在平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领取闽岚离字第XX号离婚证,同时约定婚生子魏某某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现原告诉请婚生子魏某某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亦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魏某某变更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700元自2012年1月起至婚生子魏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由被告魏某负担(抚养费于某月5日前支付)。
二、若原告陈某对婚生子魏某某超过三个月未尽抚养和监护义务,超过三个月由他人代为抚养,被告魏某可要求变更婚生子魏某某的抚养权。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