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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诉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

你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某人民法院(2009)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2003年2月9日张某及其子女与其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同年2月17日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诉讼中,因某区建委未能提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证据,致使其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原判处理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X区建设委员会作为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产权证件齐全、权属没有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依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前提,是以“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为审查标准。在本案诉讼期间,市建委未能提交其核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张某核发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依据,故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依法判决撤销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正确。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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