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任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某。
申请再审人任某与被申请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10日,任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改判,取消金某在六建仓库宿舍平房X号的使用权和居住权。
被申请人金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就离婚后财产的处理,提出再审申请,但未提供充分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某认为被申请人金某干扰其正常生活等诉讼请求不属于某案审查处理的范围,可另案解决。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永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韩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姚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