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在2012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