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张家川农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彭彬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