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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南召县城郊乡庙坡村沙南组与崔某某为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47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张耀东,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吴某某、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与被上诉人崔某某为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蔚,上诉人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国锋及被上诉人崔某某之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耀东均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吴某某、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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