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47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张耀东,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吴某某、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与被上诉人崔某某为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蔚,上诉人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国锋及被上诉人崔某某之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耀东均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吴某某、南召县X乡X村沙南组。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艳华